[简答题]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伙事务由甲负责执行。
事务所成立后第2年,丙在为A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A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此时,事务所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事务所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A公司,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A公司要求乙、丙支付。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并且提出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此后不久,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2)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A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3)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乙无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具有独立性,合伙人出资以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的财产的权利,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在本题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已经成为合伙企业财产,其升值部分也应归会计师事务所所有,乙无权就出资房屋升值部分要求丙退还。
(2)丙应当单独承担对A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无效。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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