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甲公司2×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21年5月31日完成。甲公司2×20年度财务报告于2×21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20年至2×21年,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资料1】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市场售价为10万元/件,因国家对A产品实施限价政策,甲公司生产的A产品对外售价为7万元/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从2×20年1月1日起,甲公司每销售1件A产品,当地政府部门将给予补助3万元。2×20年度,甲公司共销售A产品1000件,收到政府给予的补助3000万元。A产品的成本为6万元/件。
税法规定,企业自国家取得的资金除作为出资外,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将上述政府给予的补助计入2×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收益 3000
借:银行存款 79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1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21年1月12日,甲公司内审部门对该项会计处理产生质疑。
【资料2】2×20年10月6日,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赔偿专利侵权损失300万元。至2×20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经向律师咨询,甲公司就该诉讼事项于2×20年度确认预计负债300万元。2×21年2月5日,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丙公司专利侵权损失400万元,2×21年2月10日甲公司支付赔偿款400万元。
【资料3】2×21年2月26日,甲公司获知丁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丁公司账款30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甲公司在2×20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丁公司账款余额的60%计提了坏账准备。
【资料4】2×20年度,甲公司因销售B产品共收取合同价款490万元。在销售B产品时,甲公司向客户承诺,在销售B产品2年内,由于客户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B产品故障,甲公司免费提供维修服务。甲公司2年期维修服务可以单独作价出售,与本年度所售B产品相应的2年期维修服务售价为50万元,预计维修服务成本为30万元。甲公司不附加产品免费维修服务情况下出售B产品的售价为450万元。上述已售B产品的成本为360万元。至2×20年12月31日,尚未有客户向甲公司提出免费维修服务的要求。
对于上述交易或事项,甲公司进行了以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53.7
贷:主营业务收入 4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3.7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
贷:库存商品 360
借:销售费用 30
贷:预计负债 3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贷:所得税费用 7.5
2×21年3月20日,甲公司内审部门对该项会计处理产生质疑。
【资料5】2×21年3月31日,甲公司董事会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为分配现金股利500万元。
要求:
(1)指出甲公司发生的上述事项中,哪些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哪些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2)对于甲公司的调整事项,编制有关调整会计分录。(合并编制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及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