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19年3月1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取得汇票后,为支付丁公司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签章后交付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为其装修的戊公司,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记载了“只有戊公司的工程被丁公司验收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戊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戌公司,但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2019年3月25日,戌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提示承兑时,乙公司以该汇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19年3月27日,戌公司向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戌公司应先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其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戌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的工程验收不合格,该汇票背书转让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贵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贵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4)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