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W 县甲葡萄酒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葡萄酒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 年 10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以自产 100 箱 M 品牌葡萄酒换入酿酒设备,该 M 品牌葡萄酒生产成本 1 130 元/箱,含增值税平均单价 2 034 元/箱,含增值税最高单价 2 486 元/箱。 (2)向 W 县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移送 500 箱自产 N 品牌葡萄酒,该 N 品牌葡萄酒含增值税出厂价 1 695 元/箱;该门市部对外销售 400 箱,含增值税单价 3 390 元/箱。 (3)受托为乙公司加工 Z 品牌葡萄酒,收取含增值税加工费 40 680 元;乙公司提供原材料成本 720 000元,甲葡萄酒公司无同类葡萄酒销售价格。 已知:销售葡萄酒增值税税率为 13%,消费税税率为 10%;销售劳务增值税税率为 1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葡萄酒公司当月 N 品牌葡萄酒应缴纳消费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 A
    500×3390÷(1+13%)×10%=150000(元)
  • B
    400×3390÷(1+13%)×10%=120000(元)
  • C
    (500×1695+400×3390)×10%=220350(元)
  • D
    500×1695×10%=84750(元)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不含税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消费税。销售单价为含税金额,需要价税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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