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董事会有7名成员。最大股东李某持有公司12%的股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 )。
  • A
    董事人数减至4人
  • B
    监事陈某提议召开
  • C
    最大股东李某请求召开
  • D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人民币1600万元
正确答案:A,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5-19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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