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2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2009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12万元、增值税1.56万元,另支付消费税28万。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 A
    252
  • B
    254.04
  • C
    280
  • D
    282.04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消费税不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如果用于直接出售或者是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入收回物资成本。甲公司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240+12+28=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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