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 会计师事务所的 A 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中与函证相关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因关联方回函的可靠性较低,A 注册会计师决定不对应收关联方乙公司的重要款项实施函证程序,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了不实施的函证的理由,并实施了替代审计程序,结果满意。
(2)A 注册会计师评估认为应收账款的重大错报风险为低水平,在期中审计时对截至 2017年 9 月末的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在期末审计时对剩余期间的销售和收款交易实施了控制测试,结果满意。
(3)A 注册会计师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甲公司期末银行承兑汇票实施监盘,发现缺失一张大额票据,财务经理解释该票据已交由银行托收。A 注册会计师向出票人寄发了询证函并收到回函,结果满意。
(4)因未收到应收丙公司款项的询证函回函,A 注册会计师将检查期后收款作为替代审计程序,查看了应收丙公司款项明细账的期后贷方发生额,结果满意。
(5)A 注册会计师在甲公司现场执行期末审计时,为及时获得回函,要求被询证方将回函寄至甲公司。A 会计师作为收件人直接签收了回函。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5)项,逐项指出 A 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