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因个人原因欠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乙 10 万元。乙欠合伙企业货款 15 万元。现甲无力以个人财产清偿欠乙的债务,乙的下列主张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 A
    以其对甲的债权部分抵销其欠合伙企业的债务
  • B
    以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利润偿付债务
  • C
    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各项权利
  • D
    以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付债务
正确答案:B,D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选项 AC: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D: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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