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栋房屋,份额比例为:10%、20%、30%和40%。甲拟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在共有人之间未就该事项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 A
    若乙、丙、丁不同意转让,则甲不得将份额转让给戊
  • B
    乙、丙、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C
    丙不同意该转让,可以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
  • D
    若乙和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则应当由丁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丁的共有份额最高
正确答案:B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按份共有,份额的转让是自由的,只不过需要保护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选项C错误,丙不同意转让的话,他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便他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他也只能主张赔偿损失,但无权要求法院撤销甲和戊之间的买卖合同。选项D错误,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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