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2018年11月3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已经开始、尚未终结的与甲公司有关的民事诉讼中,应当中止的是( )。
  • A
    股东乙以甲公司董事长决策失误导致公司损失为由,对其提起的诉讼
  • B
    甲公司以拖欠货款为由,对丙公司提起的诉讼
  • C
    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股东戊与甲公司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戊直接承担责任的诉讼
  • D
    甲公司以总经理庚违反竞业禁止为由,主张其返还不当利益的诉讼
正确答案:C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选项C,债权人丁公司以甲公司与股东人格严重混同为理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考虑到公司破产申请已被受理,此时再进行此类清偿,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应当中止诉讼。考生仔细品味一下,选项A、B、D,对债务人甲公司来说,此类诉讼会增加公司利益,债权人利益间接受益。因此不应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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