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背景】
某水利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合同。
【事件】
事件1:专业监理工程师巡视时发现,施工单位事先未通知项目监理机构到场检查,将隐蔽工程私自覆盖,遂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剥离、重新检验。施工单位以该隐蔽工程已经自检合格为由,拒绝剥离和重新检验。
事件2:主体工程施工时,由于发生4.5级地震,造成施工现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损坏,导致施工单位经济损失和工期延误,施工单位按程序提出了工期和损坏部分材料的费用索赔。
事件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时,为了检验某个关键部位混凝土质量,总监理工程师责成施工单位钻芯取样,索赔。
【问题】
问题1.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问题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批准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问题3.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批准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
事件1中,施工单位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是:承包人在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到场检査。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

2.
(1)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工期索赔。
理由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应合理延长工期。
(2)事件2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费用索赔。
理由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损坏,其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解析参考: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釆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费用索赔。
理由是:钻芯取样检验质量合格,试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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