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于2020年3月上市,董事会成员为7人。2021年甲公司召开的3次董事会分别讨论事项如下:
(1)讨论通过了为其子公司一次性提供融资担保4000万元的决议,甲公司总资产1亿元;
(2)拟提请股东大会聘任乙公司的总经理刘某担任甲公司独立董事,乙公司为甲公司最大的股东;
(3)讨论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参加会议的6名董事会成员中,有4人同时为丙公司董事,经参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能否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董事会无权作出融资担保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该事项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题目中担保金额4000万元,超过总资产1亿元的30%,应当是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不能聘任刘某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或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题目中乙公司是甲上市公司最大股东。而刘某在乙公司任职,属于“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3)董事会通过向丙公司投资的方案不合法。根据规定,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题中出席会议的6个董事中有4个是关联董事,并且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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