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电器制造企业于2021年1月3日与乙银行签订了一年期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乙银行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甲企业将其一处楼房抵押给乙银行,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登记,另外以其生产的一批空调抵押并于2021年1月16日向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甲企业又请丙公司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丙公司单独向乙银行出具了书面的担保函,乙银行未作表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甲企业无法归还借款,乙银行将甲企业、丙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在扣押甲企业担保财产时发现:用于抵押的楼房其中一层于2020年10月由甲企业出租给了丁公司,租期3年。用于抵押的空调其中有10台已在其经营期间按市场价出售并交付了客户,另有20台空调保管在戊公司仓库,由于甲企业欠戊公司借款到期未还,戊公司将该批空调留置。当事人未约定债务履行的顺序。由于拍卖房屋时受到部分出租影响拍卖价格.于是乙银行又追加了丁公司和戊公司为被告。丁公司抗辩称:其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保证人丙公司抗辩称:(1)仅单方向乙银行出具保函并未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无效。(2)享有先诉抗辩权。(3)乙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戊公司抗辩称:对20台空调享有优先受偿权。乙银行辩称:由于戊公司留置的空调与其债权并非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不成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民法典》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能向甲企业10台空调的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请说明理由。
(3)保证人丙公司的抗辩理由(1)、(2)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4)保证人丙公司的抗辩理由(3)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乙银行认为戊公司的留置权不成立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6)戊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学习难度:

题目解析:

(1)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乙银行不能向甲企业10台空调的受让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保证人丙公司的抗辩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保证人丙公司的抗辩理由(2)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4)保证人丙公司的抗辩理由(3)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题目中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因此应当先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不足清偿的,再找保证人承担责任。
(5)乙银行认为戊公司的留置权不成立不合法。根据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6)戊公司抗辩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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